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无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所有课程全部合格,考试课程(不含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平均分不低于65分;取得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参加成都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参加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成绩达60分及以上;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及以上。
(3)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申请,过时作废。
有资格获取学士学位证书的同学一定要按照以上要求,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否则则无法申请学士学位。
ps: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考试合格,毕业论文合格修满学分,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可获得省自考委和我校联合签署印章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